202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司法解释。
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2024年的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包括“协同整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依法守护老百姓的救命钱”;坚决从严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加强食药安全、医保、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领域司法保障”。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来自最高检察机关的发声,表明最高国家机关重申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疗保障基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1、2018年11月14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费用的问题。
2、经调查,于洪区济华医院为民营一级综合医院,设有10个科室,核定床位55张,为于洪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位于大东区,为民营中医医院,核定床位150张,为大东区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2018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督促当地开展查处工作。涉事医院已被责令停业,院内就诊患者也已得到妥善安置。截至2018年11月19日18时,有关部门已对涉案人员依法刑事拘留37人,监视居住1人,取保候审1人,移交沈阳市纪委监委2人。
4、2018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回头看”,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保基金、虚记或多记医疗服务费用;零售药店串换药品,刷卡套取基金;参保人员通过票据作假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5、2021年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发布,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司法解释的特点和重点内容
1、该司法解释的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该司法解释第4条,“本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该条规定,明确了医保骗保案件的具体犯罪的定义,确定了主要犯罪对象即医疗保障基金,并将医疗保障基金的范畴进行了具体列举。
3、该司法解释第5条,“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该条规定,详细列明了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具体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犯罪行为。
4、该解释第6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该条规定是针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进行了列举。
5、该解释第10条“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该条规定旗帜鲜明的指出人民法院处理该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刑事案件的基本方针,即一旦入罪,严肃处罚。重点打击该犯罪行为常见的所谓重点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团伙犯罪。该条规定较罕见的明文提出,即使犯罪者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上述该解释的第4、5、6、7条之规定,构成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法律重心,从不同角度,将机构或个人犯罪行为、处罚方针一一列明。
三、立法意义
根据中国法院网提供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共计1213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且增幅较大。上述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执法、司法机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期在具体案件中严厉打击损害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保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疗保险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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