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日,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并施行。
认罪认罚制度的施行大大地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司法负担,使司法机关能更快地处理刑事案件,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能够更好地促进被告人悔罪自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或律师代理,保障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同时,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弊端,部分公检法机关简单粗暴的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极易导致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忽视,存在诱导、误导、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隐患,如在没有完整证据质证和充分辩论的情况下让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且该制度会引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取证惰性,其过度依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审判机关可能也不再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极易导致出现判决不公或冤假错案的产生。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部分被告人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宣判后又认为量刑过重反悔的情况,那被告人能够上诉吗?
笔者简析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据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权利,不受上诉理由的过分限制,只要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即可上诉。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的上诉权被明确指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此外,为避免被告人因惧怕上诉后刑罚加重而不敢上诉,使得上诉权的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据此,只要不是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形,二审法院便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即便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也有权上诉,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同样可以提出抗诉,对于那些既想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红利,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仅仅以量刑畸重为由恶意投机上诉、技术型上诉的,检察院往往都会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惩戒恶意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认罪认罚制度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作为辩护人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之前应详尽地向其解释清楚认罪认罚的利弊及后果,认真、谨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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