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以创作者为主体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通常为直接侵权,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模式:第一,“搬运式”侵权,指未经原创许可,将其他平台内容搬运至自己账号的行为;第二,“长拆短式”侵权,即将热门电影、电视剧、演唱会等内容分段拆解成不同短视频传播;第三,“画中画式”侵权,指在未经原创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分屏形式将原视频放置自己视频画面中;第四,“二创式”侵权,指未经原创许可擅自利用、剪辑其视频作品,经过加工后形成自己的作品发布、传播;第五,“微加工式”侵权,指对原视频进行轻微加工后发布上传,如利用马赛克将原视频中的标志遮挡、删除首尾片段、改变视频画面大小比例等操作。
以平台为主体的侵权通常是平台间接侵权,这是指短视频平台明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或者收到其平台上存在侵权视频的通知,但没有对侵权作品作出处理或者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要对扩大部分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即平台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接触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作为判决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接触”这一要件主要是通过被侵权作品是否处于公之于众、可被不特定社会公众所知晓的公开状态,并且侵权人是否可以接触到该作品来判断,因此对于“接触”的判断比较直观、明确。要认定短视频内容构成侵权,只是符合“接触”这一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进一步认定抄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才是侵权认定的难点,并且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更偏向于主观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
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对“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时,还要确定其有无责任阻却事由。合理使用制度是短视频著作权直接侵权的免责事由,而避风港原则则是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对于侵权责任进行免责的标准。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不完全列举了12种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者可以以此制度来阻却侵权行为的认定。例如:引用短视频做教学使用、新闻媒体报道引用已经发布的短视频等都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也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迅速、立即采取断开连接、隐藏或删除有争议的视频、屏蔽账号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将权利人的权益损害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否则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当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收到被侵权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通知时,只要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即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避风港原则”还规定如果该侵权内容既不存储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且被侵权人的删除通知中没有明显表明具体侵权内容时,平台也可以依据“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民法典》也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相应内容,其中包括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不仅是网络平台处理案件时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可以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
四、我国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现状
199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2001 年《著作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 年《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的目的在于增强著作权法的与时俱进性,重新定义了作品,开放了作品的客体类型。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194至1197条对网络侵权情形下“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完善。
此外,2013 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行政法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针对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上传账户管理、内容管理、技术管理这三方面对开展短视频的网络平台做出较为系统、严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实践中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相关依据。这些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显示出我国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我国加强著作权保护建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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