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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37天“黄金救援期”(王建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37天“黄金救援期”对犯罪嫌疑人是十分重要的,律师是否介入、介入后是否真正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对于整个案情走向,一定程度上都起着关键性作用,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

  下面,笔者结合其成功办理地二起取保侯审刑事案件,具体谈谈“37天黄金救援期”的工作开展。
  1、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王刚律师和笔者接受高某某亲属委托后,经查阅资料和案情分析研究,发现高某某协助男友赵某包装的假冒产品(痛骨灵丹和湿寒筋骨丹)执行的是卫生食品许可证,生产标准是企业标准,均不是药品,属于食品。于是王刚律师和笔者结合案情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在高某某被刑拘后的第29天,成功被取保候审。同时,公安机关还主动将对赵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顾某及其妻子涉嫌帮信罪案。顾某投资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账户被他人用于收取诈骗款,因顾某的妻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笔者接受顾某委托后,指导顾某收集整理了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委托合同、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陪同顾某携带证据材料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和接受讯问。经笔者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同意对顾某不予刑事拘留,直接取保候审,同时将对顾某妻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为什么批捕前的37天被刑辩律师们普遍认为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
  这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有关,《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来讲只要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不超期拘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只要被逮捕,如今后是个错案的话,检察院作为逮捕的决定机关就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就要被追责。因此逮捕后判无罪的几率很小,取保候审的难度很大。
 
二、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
  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会见时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没有供述的有利证据、情节和事实。这些证据和细节是公安拘留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能否取保的关键。
 
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一)要争取和办案人员见面沟通。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表达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中无争议的权利。但是有些人图省事,不注重沟通,或者局限于书面表达或者电话沟通。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见面沟通不是形式主义,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捕捉办案人员的关注点,也有利于填补其信息盲区。如能面见,事半功倍;如不能面见,把书面意见亲自交给值班室转送给承办警官,比邮寄更为稳妥。此外,上门还有比较大的机会获取警官的联系方式,警官常年出勤或出差,以工作手机为最佳。 
  (二)注意创造和办案人员的沟通机会。能否和办案人员建立直接的联系,有时候也看运气,有的办案人员态度开明,有的办案人员则不愿意沟通。特别是对侦查人员而言,大量办案、治安、维稳、学习任务压在肩上,可能无暇他顾,加之侦查工作的秘密属性,往往对辩护律师的沟通需求采取回避态度。此时,如果辩护律师只是泛泛说要“了解案情”,很容易吃闭门羹。辩护律师如果结合案件情况提前准备书面法律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文件,以提交意见、递交手续或证据线索为由约见办案民警,受到重视和接待的概率可能大一些。
 
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刑事诉讼证据为王,在许多案件中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证据,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基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惯性,办案人员更习惯性的收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其罪轻、无罪的证据。在顾某及其妻子涉嫌帮信罪一案中,笔者就是通过积极指导顾某收集、整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才成功实现取保候审。
  律师调取证据风险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采取不同的调取方式。书证如股权转让协议,在有关机关保存,这时律师可以去调取。如向证人调取证据,因为证人具有善变性,尽量不要直接调取,应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证据尽量要其家人直接送给办案单位,确需律师转交的,应写明证据来源,让提供证据的人签字,律师在证据上注明不保证证据真实性,请办案机关核实。
 
 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诉法规定,30天的拘留期内,辩护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虽然根据当下刑事办案趋势,公安一般不会单方面听取意见直接决定取保候审,而是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捕,但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作为律师与公安交换意见的重要机会。
报捕前最后一个星期,公安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都会在这个时间内作出决定,因此取保候审申请的机会一定不要错过。
 
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7天,时间较短,因此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应第一时间知悉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在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把不予批捕意见书交给检察院办案人员,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协调,这样可以先入为主,有助于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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