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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保险利益分割浅析(宫宇辰律师)

  随着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调,购买各种保险愈发的成为夫妻双方家庭投资的重要方向之一,可生活总有风云变幻,本来相伴一生的两个人可能最后走上的是法院的席位,这时很多保单就成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难点。这时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在本文中浅析保险的几种类型,为财产分割提供可参照的意见。

一、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据此认为: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险种属于个人财产,不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里。此外,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任何一种保险,如果在婚前已经全部缴清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父母出钱,明确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基本医保、工伤保、生育保等专款专用的保险也不属于分割的范围。

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本身来源于公司以及劳动者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常年积累,事实上也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因离婚分割养老金的,只能主张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这就将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做了区分处理,由于单位缴纳部分记入统筹账户,而统筹账户已不属于个人专属财产,故不能将此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商业保险:分割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商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由合同相对方享有或承担,如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保险相关的利益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长期的重疾险等险种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保费-保险公司成本+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的,对于这些保险利益,夫妻双方能达成约定的,从约定。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给另一方。

  在部分特殊情况下,一方为自己购买保险并提前使用共同财产缴纳大量保费,导致现金价值远远不足以弥补共同财产损失的,法院也可能出于公平原则支持按比例分割支出的保险费。

  概括而言,保险财产根据有无约定.缴纳保费的资金来源,投保时间,保险阶段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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