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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功刑事案件精选(刑辩团队)

  在2023年365个的日子里,辩护律师们风雨无阻地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超过200多次会见,研阅数百本案卷,在当事人和亲属的配合下,全力查寻所有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诠释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虽然冤案错案只是少数,但毕竟影响了个人的人生。期望司法机关都能够全面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案例一

时间:2023年2月15日

案由:销售伪劣产品

结果: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王刚、温苗

  经过: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21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律师会见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但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收到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不但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还一直编造理由说领导不批,也不告知不批准的理由。期间多次催促当事人家属“退赃”,甚至还让当事人给朋友打电话筹钱,从起初要求退五十万元到最后退几万元也行。律师无奈之下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投诉这名警官,同月20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随后律师又收集了大量能证明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据,向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提交《法律意见书》,附有一百多页的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并指出公安机关的主要证据《鉴定报告》存在多处明显不客观公正和违反程序之处,并引用2020年5月份以来多地发生的类案判例,认为此案不仅不是刑事案件,即使“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未必能打赢官司。2023年2月15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办案心得:有些刑民交叉案件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本来是一起民事纠纷,但一方当事人通过关系,动用公安机关抓人或追财,就把经济纠纷搞成了刑事犯罪。还有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但是办案机关主动插手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把刑民交叉问题搞复杂了。办案机关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不应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仅要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应收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才能更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例二

时间:2023年3月20日

承办律师:张屹

案由:骗取贷款罪

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

  经过:当事人作为某公司的中层负责人,协助购货人办理了消费金融贷款用于清偿货款。后购货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并认为某公司未能提供货物,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贷款公司无法追偿贷款,随即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要求追究当事人等人的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

  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分析认为:首先,当事人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基于购货可以正常偿还贷款的前提下的正常业务,其外在的表现形式符合了部分构罪的要素。其次,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损失原因、过程都与当事人无关。最后,贷款公司未穷尽民事手段,直接采用刑事手段追究欠款。当事人在本案中只是本职工作的执行者,贷款的居间人。公诉的犯罪构成要件缺失,难以认定为犯罪。

  律师与当事人收集业务流程制度与协议、往来邮件等依法可以收集的证据材料,整理成册后汇同意见书多次提交给办案机关,并当面向办案人提出意见。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着各被告人的关系、本案办理贷款的过程、更改贷款的货品型号的目的、售货公司和贷款公司各自在本案的参与情况和作用、涉案业务的交易惯例等核心问题当庭发问,以期展示案件事实,达到了预期目标。

办案心得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均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承担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刑事公诉的过程是国家追究犯罪,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追诉,要求被追诉者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有悖于司法原则。

  2、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提出证据加以支持,但这是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

  因此,辩护人及当事人都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收集相关证据,任何观点或意见的基础是建立在证据之上。

 

案例三

时间:2023年4月16日

案由:敲诈勒索

结果:从不批准取保候审到同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解除监视居住发还身份证。

承办律师:王刚、徐立鑫

  经过:当事人曾在青岛某公司任职,卷入一起重大涉黑案件后被刑拘。律师会见后了解到当事人只是和公司经理一起去找过受害人,但当时没有任何打骂行为,对后来公司经理逼受害人写欠条以及某受害人自杀等事并不知晓。而且当事人长期从事潜水捕捞工作,身体有多处疾病,现年近七旬。律师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后,办案单位第二天就电话答复不予批准。不过告诉律师可以来取书面通知或邮寄给律师,比较人性化。律师看到警方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于是针对性地写好《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拘留三十日的下午(周五)向检察机关提交,同时也告知了公安办案人员。检察院案管部门说还没收到公安的报捕材料,让下周一再交。戏剧的是,第二天下午,公安办案人员通知家属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满时,又给办理了监视居住,直到2023年4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发还身份证。

  办案心得:本案系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首要分子潜逃到境外至今未归案,青岛公安曾在网上公开征集22名嫌疑人违法犯罪线索。但当事人只是从事公司安排的潜水捕捞工作,未从事与犯罪相关的活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公安机关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也未找到能证明当事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最终解除了所有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

 

案例四

时间:2023年5月10日  

案由:贪污、受贿、盗伐林木罪 

结果:在一审认罪认罚宣判后代理二审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王希燕  

  经过:接受委托时,该案件已经上诉至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二审审限较短,王希燕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二审法官阅卷、赶赴当地看守所会见。由于被告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半。王律师经过认真仔细的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递交了详细的辩护词及相关的司法判例,期间多次与二审法官电话及当面沟通一审证据情况及二审辩护意见,经过其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案例五

时间:2023年6月21日

案由:诈骗

结果:从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到检察院不批捕,最后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承办律师:王刚、徐立鑫

  经过:当事人所在公司涉嫌诈骗他人300万,当事人作为经办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刑拘。律师受公司委托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并附上一系列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检察院机关最终没有批准逮捕当事人。

办案心得:这是一起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只片面收集了认为当事人有罪的证据,而对大量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不去收集。如果检察机关只看到了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很可能得出错误的判断批准逮捕当事人,导致错案的发生。

 

案例六

时间:2023年6月21日

案由:贩卖毒品

结果:从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到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移交起诉后被检察院退案。

承办律师:王刚、焦璐涵,付鑫 

  经过:当事人和男友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刚、焦璐涵、付鑫律师分别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认为当事人贩卖的是麻醉药品,且通过医院护工卖给病人,根本不构成贩卖毒品。而且数量较少,也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公安机关根本不看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和理由,也不答复。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有意思的是,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又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当事人。律师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直接作了退案处理。

 

案例七

时间:2023年7月7日

案由:走私毒品

结果:从公安机关批准取对当事人保候审后移送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再移交起诉,并到期解除了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王刚、徐立鑫 

  经过:当事人因帮人办理进口的精神药品通关手续,被海关缉私以涉嫌走私毒品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委托马上与办案警官联系递交委托代理手续,询问警官后被告知涉案物品已经过鉴定,证据确凿,不同意取保候审。结果第二天该警官通知当事人家属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案卷中的三名购买精神药品的证人都称自己有严重失眠症,医生曾开过此类药品。其中一名证人还提交了多份病历和医嘱。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构成走私毒品。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海关缉私部门要求补充侦查,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也未补充到相关精神药品出售给吸毒、贩毒人员的证据。

办案心得:精麻药品类的毒品案件中,行为人如果通过网络出售精麻药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晓购买人系吸毒、贩毒人员,也不应直接认定为毒品犯罪。

 

案例八

时间:2023年9月1日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王刚、温苗 

  经过:一审期间律师给检察院、法院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许多重要事实未查清,检察机关曾两次退回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审理期间法院也要求也根据律师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查清某些事实,但都被侦查机关以《情况说明》搪塞,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导致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律师与检察官作过多次交流,认为本案主犯另有其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检察官也认可律师观点,但最终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照搬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亦未能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一原则,导致错误判决。

 

案例九

时间:2023年9月14日

案由:盗窃

结果:侦查机关未同意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检察机关根据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一审法院判处当事人缓刑。

承办律师:王刚、孙楠 

  经过:当事人两次参与团伙盗窃行为,律师会见时了解其并非盗窃的提议人,案发时也未分得赃款,所起作用较小,且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侦查机关以“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与受害人达成谅解,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当事人家有3名未成年子女,两次盗窃均是受朋友教唆,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当事人,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缓刑判决。

  办案心得: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往往对当事人采取最严厉的措施。而且本案中侦查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票据,开始认为涉案财物价值已经超过3万元。但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仅为一万多元。尽早变更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为审判阶段对当事人作出较轻判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十

时间:2023年9月28日

案由:故意伤害罪

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赵园园 

  经过: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因嫌疑人系公职,被害人提出巨额的谅解赔偿金要求,无法达成谅解,嫌疑人面临被判处实刑及开除公职的风险。赵园园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侦查卷宗及鉴定报告内容,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存疑,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及重新鉴定申请,明确指出案件证据链的瑕疵;以打促调,同时向检察院提出确定合理谅解赔偿金公证提存的方式。最终经多次沟通及磋商,双方以合理的金额达成谅解,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是案件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但嫌疑人有意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一味的“死磕”或一味的“认罪认罚”均是不可取的。可充分利用案件的辩点,在庭前与检察官及被害人的沟通中充分阐明案件定罪的存疑之处,以打促调,最终达成满意的辩护结果。

 

案例十一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被羁押29天后,公安机关批准对其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王建、王刚

  经过:当事人高某某和男友赵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接受高某某亲属委托后,经查阅资料和案情分析研究,发现高某某协助男友赵某包装的假冒产品(痛骨灵丹和湿寒筋骨丹)执行的是卫生食品许可证,生产标准是企业标准,均不是药品,属于食品。2023年10月8日,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二位律师结合案情、假冒产品的定性问题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最终在高某某被刑拘后的第29天,成功被取保候审。同时,公安机关还主动将对赵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在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确实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要继续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轻言放弃。

 

案例十二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结果:当事人和律师都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控辩双方对抗激烈,法庭无法短期内裁决,决定中止审理。

承办律师:王刚、温苗

  经过:当事人主动投案,承认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但不认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其集资诈骗的指控。第一天庭审时律师提出根据案卷材料,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构成集资诈骗。第二天公诉机关居然让侦查机关到看守所提审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欲证明当事人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但在第二次庭审时仍被律师以与此前供述不一致推翻。因另案处理的多名被告人还未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构成集资诈骗,法庭决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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