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人员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笔者在工作中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办理涉外继承法律事宜,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办理经验做一下总结。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遗产都涉及涉外继承,涉外继承是指由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办理过程分为以下步骤:
1、办理身份公证书。首先中国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明。
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出国手续。如果继承人本人亲自出国办理继承事宜,应当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明及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办理出国护照。也可委托律师前往办理继承事宜,但是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该委托才能生效。
3、了解财产状况,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申请办理遗产继承。继承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了解遗产的情况,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协助。
4、了解财产状况,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申请。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继承人、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法院提出继承申请。而对于遗产中的动产,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
在办理涉外继承法律事务过程中,相关继承权资格及文书的涉外公证对继承权人能否顺利地继承遗产甚至起决定性作用,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中国公民到国外继承财产需要办理以下公证书:(1)关系公证书, 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2)死亡公证书, 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公证;(3)继承公证书;(4)遗嘱公证书;(5)身份公证书。
笔者特别提醒:继承人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委托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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