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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孙义伟律师)

  自改开以来,建筑工程市场蓬勃发展,但欠付工程款纠纷时有发生。当施工方通过救济手段主张欠付工程款时,要不要同时主张该工程款的利息?怎样主张该利息?主张该利息时,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现本文予以简要说明。

一、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权利人或者施工方主张利息符合法规规定。

二、不同的施工合同,对计付利息有不同的约定

  1、极简施工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只能证明施工方与工程内容的联系,简单介绍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付款时间与方式等。极简合同文本一般不会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历的四个版本:91版合同,99版合同,13版合同,17版合同。新版合同公布,旧版合同废止。17版合同通用条款对利息约定如下: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2)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4.2竣工结算审核第(2)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第(2)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介于极简与示范文本的自拟施工合同。实践中,发、承包方签订这类工程施工合同较多,合同约定的内容多样,或者约定违约金,或者利息过高,或者没有约定利息,或者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代偿等。

  合同约定利息过高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办理;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动产、不动产等的,由相关法规调整。

三、施工合同无效对计付利息的影响

  当施工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时,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施工方付出的劳务、工程机械费用、使用的建筑材料等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或者建筑物上,业主取得施工成果的所有权,承担付款义务。结合《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约定的”计付利息标准条款同时无效,只能按照利息“没有约定的”规定办理。

四、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工程建设。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限界满之日起,即欠付工程款发生之日起,该欠款产生的利息由发包方承担。

  2、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的付款条件。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变更设计,工程窝工等时有发生。考虑到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方会约定按工程进度或者完成某项任务支付工程款。

  有些工程的工程进度或者完成某项任务的边界比较模糊。如约定“XX主体工程封顶,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具体哪一天完成主体工程封顶,发、承包方往往存在分歧:施工方出示送货单,某月某日某时最后一罐商品混凝土浇筑完毕,主体工程封顶,合同完成了;发包方拿出图纸,表示混凝土浇筑后,上面还有防水砂浆层,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不到付款时间。双方争执不下。遇到这样的问题,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需要一些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

  3、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放可交付使用。这里的交付,需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故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有时,发包方不承认收到结算文件和发包方拒收结算文件。遇到这种情况,施工方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提交了结算文件,并计算利息。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种情况下,结算条件不具备,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这时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只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了。

五、结语

  欠付工程款利息,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这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流程有关。以《司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不同的合同约定及相关签证等证据,从整体到分项理清枝节,正确计算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正确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更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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