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yuanlawyer

律师文萃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律师文萃 > > 律师文萃
法律人对正当防卫的反思(徐立鑫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目前却面临了三个尴尬的问题: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不够明确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有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骂人算不法侵害的话,我们应该如何防卫,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骂人也属于不法侵害啊。所以我认为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所面对的不法侵害的范围。

  2、正当防卫的防卫程度不够明确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损害的要承当刑事责任,那防卫的限度如何把握,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后果能否控制?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凡是互殴的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极大的侵害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力,让守法的公民处于被动侵害的地位,法律的本意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便于治理和管理社会。因此急需详细解释正当防卫的防卫程度。

  3、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行为难以认定

  不负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逻辑和实践上的实际意义,既然是正当防卫则必然应该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如何认定是有关部门的职责,而不应该设定一些没法实际证实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本质上就是在给公民实施正当防卫设置障碍。

  综上,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维护了公平和正义。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我认为既需要详细的法律规定也需要配套的技术手段支持。但绝不应该成为执法者推卸责任的遮羞布。

Copyright(c)中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06336号 监督投诉电话:85816883 80920297 85812869 85815637 85813597 传真:0532-858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