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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于飞律师)

于飞

 

内容摘要: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细胞。从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和荷兰的诞生,到19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的出现,现代公司形态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进入20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而来,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参与配置,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的需要,各国企业纷纷组建企业集团,以提高绩效和形成规模经济。如何通过公司法律制度的架构,防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并以此促进母子公司关系的规范化运作,成为能否发挥母子公司效用的“阿基米德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控制;保护

 

我国的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公司法和旧公司法相比取得了许多重大立法成果,比如一人公司的承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这些修改虽不是专门针对母子公司关系所为,但其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母子公司关系的规范化运作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母公司实质上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制自然也适用于母公司。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界定母子公司的法律含义,而这恰恰是研究母子公司及其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母子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特征

(一)母子公司的法律界定

新公司法出台以前,对母子公司界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母子公司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形成方式问题,一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形成的标准和尺度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基于控股形成母子公司毋庸置疑,争论的焦点在于以非股权安排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能否纳入母子公司关系的范畴。笔者认为,只要一公司能够对他公司实施控制就构成母公司,而不管其具体采取什么方式。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界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的含义。可见,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者是比较务实的,其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诸如母子公司、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类的法学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的概念,更不像德国股份公司法那样对关联企业进行缜密的分类,而是紧紧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控制。笔者也将着眼于控制,把母子公司视为等同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其次,虽然大多数母子公司都是通过控股或股份参与而形成,但通过合同方式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许多小公司为了得到大公司的资本、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纷纷攀附大树以好乘凉,母公司也越来越多地使用非股权控制方式,如签订各种控制协议等。所以,非股权安排也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方式之一。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以一个持股比例来衡量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实质控制标准,虽然规定了50%的持股比例,但其只是参考因素,并不是必要条件,能够掌控公司表意机关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控股股东。笔者认为采取实质控制标准是合理的,因为并不是一定要达到50%的持股比例才能控股,能否控股还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必要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持股标准,只要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形成实质控制,则可认定为母公司。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协议等非股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二)母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1.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法律上,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确认的,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母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性 虽然在法律上母子公司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但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母子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等非股权安排形成支配与从属关系,母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对子公司享有控制权。如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使得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由母公司主导的公司集团的整体战略。当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并不是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行使股权实现的。

3.母子公司间主要以控股为纽带 控股型母子公司是我国企业集团的主要模式和发展趋势。第一,其结构比较稳定,而合同型母子公司联合的紧密程度较低,缺乏稳固的联合基础。第二,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关系,运用少量资产支配大于自身几倍、乃至几十倍的社会资产,形成“杠杆效应”。第三,股权关系创造了一套独特的权益分配机制,“股权面前人人平等”,从而排除了集团经济活动中的特权。第四,股权关系创造了一套独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加强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这些优势是通过非股权安排形成的母子公司所无法比拟的。

二、母子公司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母子公司的经济功能浅析

母子公司制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巨型企业集团甚至能够控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或在某一领域控制全球市场,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国公司集团。由此可见,母子公司关系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第一,母子公司具有资本积聚和规模经济效应。第二,能够发挥母子公司内部化的优势。第三,有利于实现产业多样化经营,降低投资风险。

(二)母子公司非规范化运作的弊端

虽然母子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但随着母子公司在实践中的运行,其弊端也日益凸现出来。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但在经济上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在实践中,母子公司关系非规范化运作的情况却很常见,我国公司法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关注。

1.关于侵害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由于母子公司经营策略是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子公司被母公司所控制,它常被作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之实现工具,所以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损害。比如在母公司的控制下,其所属甲、乙子公司作关联交易,甲公司受损害,乙公司获益,明显地,母公司在甲公司的损害可以从乙公司的获益中得到弥补,甚至可能获利,而甲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则成为了公司损失的实际承担者。

2.关于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问题 各国公司立法都将母子公司规定为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两者在财产上、经营责任上是独立的。但母子公司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实际上增加了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在母子公司情形下,母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使利润流向自己,而将债务留给子公司。这种资产或利润的控制和转移必然使子公司的支付能力削弱,甚至把子公司变成一个空壳而搞假破产以恶意逃债。我国由于缺乏深厚的法律文化积淀且法律制度不健全,母公司和子公司因控制关系而完全成为一体的现象普遍存在,极易形成欺诈、逃避债务。

三、我国新公司法对母子公司非规范化运作的回应

如前所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使得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与子公司利益相关的人分为子公司的外部利益人和内部利益人,外部利益人为子公司的债权人,内部利益人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母公司控制权的过度行使中,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常常成为利益受侵害的对象,因而其自然成为公司法对母子公司关系进行调控的重点。

那么,公司法在建立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机制时应遵循怎样的路径呢?笔者认为,母公司控制权的核心是对子公司表意机关的控制,即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控制。法律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其同样需要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利益纽带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立法者的期望。透过母子公司的资本联结关系,我们可以看到控制子公司表意机关的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母公司及其代理人子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法保护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路径就是对母公司和受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苛以适当的义务,以约束其损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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