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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是否最好有律师陪购呢?(非诉案例)—纪蓉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是否最好有律师陪购呢?(非诉案例)

我想要阐述这个问题是因为陪同朋友的一段亲身经历,不久前经历的一件事,让我感觉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仍然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所以认为是该把它写出来才是。

就在上个月,我接到朋友A一个电话,说准备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看我有没有时间陪同。虽然工作繁忙,但考虑到购房毕竟是人生大事,我毅然抽出时间一起过去。在陪同的过程中,我了解了事情的原委。AB公司于201411月份签订《购房意向书》,购买8号楼302户房屋,支付给B公司两万元购房定金。在2015年初,B公司处工作人员C通知A说,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将已经出卖的房屋与A签订《购房意向书》,请求A将《购房意向书》变更为购买16号楼202户房屋,条件就是之前协商的免除A两年物业费变更为免除八年物业费。工作人员C出具承诺,并签字。

前述的情况其实存在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因B公司无法将《购房意向书》中约定的房屋出售给A,造成根本违约,A有权利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四万元。第二,商品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尚不说工作人员C的签字不能代表B公司的承诺,即使在该案件中,B公司签章,B公司的承诺也无法约束之后更换的物业公司。可是,在本案件中,A已经与B公司达成一致,变更了《购房意向书》的主要条款,将自己陷入法律上的被动局面。

要全面把握前述的案件,需要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例中,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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