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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签订合同能否撤销?—葛宁

 

胁迫签订合同能否撤销?

富商王某从车行购买一款名车,因部件损坏到车行维修,车行工作人员在进行道路测试时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受损,维修费需10万元。车行同意为王某免费维修并另行赔偿五万元,王某拒绝维修并雇人将受损车辆拖至车行工作区域,并扬言要将车辆拖至国际车展现场,车行担心影响声誉被迫与甲方签订协议,车行为王某更换同款新车一辆,赔偿王某损失30万元。

问题一:该协议能否撤销?

问题二:王某的损失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69条规定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王某的上述行为足以构成胁迫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王某的损失范围是车辆维修费和车辆维修后的价值差价损失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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