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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依约履行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纪蓉蓉
 

旅行社未依约履行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20124月,张良(化名)与高刚(化名)这对好朋友相约去南非游玩。最终二人选择了青岛某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岳红(化名)接待了二人,双方进行了协商。后来岳红向张良与高刚发出传真告知每人团费价格为12900元,每人交纳押金30000元。并告知从约翰内斯堡到香港的“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时间。之后,张良、高刚与青岛市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行程时间共计八日。同时向张良与高刚出具了在南非旅游的具体行程表,其中包括“前往著名的鸵鸟园参观,午餐享用美味中式鸵鸟餐”、“沿途可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协议签订后,张良与高刚于58前往南非。在南非旅游期间,旅行社未依约安排二人“前往著名的鸵鸟园,享用鸵鸟餐”、“参观12门徒,西蒙镇等”。张良与高刚从开普敦乘机到达约翰内斯堡的时间为11:40分,转机回香港的航班为12:50分,在转机过程中,二人未能按时搭乘该航班,致使其在约翰内斯堡滞留一天。第二日,张良与高刚自行购买机票返回香港。

回国后,张良与高刚找到旅行社称未去几处景点参观要求赔偿2000元,并退还60000元押金,而且要求旅行社赔偿自行购买的回香港的机票。后来双方协商未果,张良与高刚向法院起诉。

前述案例体现出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旅行社在张良与高刚旅游过程中,未依约安排其至三个景点参观游览,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良与高刚从开普敦乘机到达约翰内斯堡,因时间较短,未能按时转乘回香港的航班的责任问题,在张良与高刚旅游之前,北京某旅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向其明确表示,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间略紧,请不要耽误”,证明张良与高刚明知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存在因客观条件(如线路不熟,语言不通等)导致其无法转机的风险,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旅行社承担。张良与高刚回国后,北京某旅行公司即应返还押金,鉴于该款项仍在被告某旅行公司处,故应由其返还并支付利息。

看完上面的案例,我们一起分享违约责任这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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