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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合同是否有效?—纪蓉蓉
 

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合同是否有效?

近年来,经常会出现因地下车库不租给业主使用,导致业主与开发商闹矛盾的事情,矛盾的症结在于,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卖地下停车位?

2011922,开发商将一个地下停车位卖给林军(化名),停车位的总价款是19万元。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林军分四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万元,以后每四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万元,一年内付清所有款项。同时,合同还约定,业主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拿到首付款10万元后,于201112月份将一个地下停车位交付给林军使用。可是自付完首付款后,林军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其余钱款。开发商因此多次发函给林军,讨要余款,但是一直没有下文。2012年年底,房地产公司眼见9万元钱款始终要不回, 便将林军告上法庭。

林军说:“我买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你们并没有权利处置,我买的这个车位,开发商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可见我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作为车库的投资开发商,在取得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后可以对地下车位进行依法转让、租赁的。

这个案例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但是,购买地下车位的买方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呢?有没有所有权?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业主的维权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我们要注意,开发商是否依法取得地下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未向有关部门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也就不会取得地下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明。

我们一起分享一个法律概念的相关法律规定:车库所有权证俗称车库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转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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