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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之法律风险分析(张雪松律师)

2023-6-14 15:49:45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出借人并无自有资金用于放贷,而是利用自身获取的信用额度,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向他人放贷。这部分出借人有的是碍于亲友的情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亲友使用,由亲友承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结果往往是既伤感情又赔利息;有的出借人是为了赚取利差,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获取利益,结果轻则赔上利息,重则锒铛入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该规定,在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案涉借款系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借款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并按照出借人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涉案借款发生时起支付资金占用费。出借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高于LPR利率的部分,由出借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前述规定,若出借人套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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