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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同居期间金钱债务处理(王洪祥律师)

2022-9-27 10:28:37

  本文所述“同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涉及乙方有配偶同居的法律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初步确立了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为共同生活的支出作为共同财产的原则,目前该司法解释已废止。

  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按对此法律规定的理解,男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及共同支出同样应参照共有财产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律仅是一般情形,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以下情况:

  一、如同居期间一方持有正规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转账、支付凭证向另一方主张债权,一般可认定为相互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如无上述材料,单纯以转账、支付凭证主张债权,则被主张债权的一方如提出接收的款项来自双方共同经营收入或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且确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则相应的财务往来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做财产分割后进行返还。

  三、如有明确证据证明一方收取的款项来自其同居前的收入,且另一方收取后并未使用,如无相反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等事实,付款方主张返还,则应当支持。

  四、如有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双方消费能力、双方之间经济往来习惯综合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如在同居过程中发生双方之间借款,律师建议应尽量完善借条等借款手续,且使用银行转账,避免后续主张债权时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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