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以来,为了防控怡情,有些地区的社区通道、农村村口的主要路段出现了设卡拦截、封路阻断交通现象,虽说此举其实也是为大家健康着想,但是当遇见紧急情况的时候,比如封锁区域内出现急症病人、临产产妇、突发火灾需要救援,需要救护车、消防车进出时,可能会影响救援时间,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明确指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妥善处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非常时期,非常措施的运用必须依法依规,不能任性。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
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隔离措施的实施机关,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批准机关。
所谓措施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1月28日电视会议上,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强调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医护人员、药品器械、民生物资等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提出:“一断三不断”原则。一断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就是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当然我们对于个别地方设卡断路的行为也不应做过度解读,适度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必须的,比如在村口、社区入口设置警示牌、警示线、设岗测温登记等,但前提是主体适格、措施适度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