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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葛宁律师)

2020-4-7 17:26:42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份,法院就甲银行与王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一、判令解除甲银行与王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王某偿还甲银行借款本息合计1300万元;三、甲银行对王某所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10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后法院就涉案抵押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作出分配方案,被害人林某按分配比例分的案款20万元,林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系王某用非法所得购置,甲银行不应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
 
  笔者认为,在处理刑事案涉房产时,因房产上负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在清偿被害方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后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案涉房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系非法所得,比如刑事裁判认定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项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置,但该裁判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系赃款购置以及抵押权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就房屋执行案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产虽系赃款所购,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执行抵押财产所得款项请求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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