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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章海洋律师)

2020-11-16 13:49:49
一、什么是背靠背条款
  “Pay when paid”或者“Pay if Paid”,起源于欧美国家建筑工程领域,通俗的翻译成“背靠背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一方主体,在支付本合同款项时,约定以付款方收到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为支付前提。与起源相同,在我国,多见于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在对分包方结算付款时,常常约定以收到发包方工程款为前提。另外,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领域,也多为常见。
 
  我国法律尚未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依据。只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可循相关依据。
 
  (该《解答》第22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二、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
  1、无效观点
  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的理由主要以下两点:
  (1)背靠背条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以建设工程为例,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承包方和分包方,但是分包方收款却要以合同之外的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款为前提,承包方将付款义务转嫁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负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2)背靠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无论是建设合同中承包方,还是买卖合同的采购方,在交易中均处于优势地位,且多通过招标的形式对外招标,背靠背条款写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往往只能默许接受,并无洽谈协商的可能性。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款一方对于第三方的付款进度也无从得知。
 
  2、有效观点
  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完全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判定因素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是多数法院并不一定因为背靠背条款的存在,而一定会支持付款方的拒付请求。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22条,我们不难发现,在付款方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各地法院均会认定此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付款方不能再以背靠背条款拒付。
 
  笔者通过Alpha案例检索系统,检索到(2008)浙民一终字第193号、(2015)川民终字第18号、(2016)沪02民终7632号、(2017)浙02民终1749号、(2017)苏05民终6753号等案件,并结合北京高院的解答精神,认为关于付款条件的判定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背靠背条款的具体约定。
  就建设工程而言,一般认为,仅约定“双方结算以总包方和业主的结算依据和条款为准”,属于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不明,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的理由((2008)浙民一终字第193号);仅约定“业主向总包方付款后,总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该约定不能扩大解释为收到全部款项才向分包支付((2015)川民终字第18号)。
 
  2、建设工程中工程是否交付验收、买卖合同中货物是否交付且无质量瑕疵。
  在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时,作为收款方合同义务是否全部履行完毕,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也是认定付款条件成就的客观因素之一。
 
  3、付款方是否怠于行使权利。
  付款方是否按照其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催款义务,在债权到期后,是否通过诉、仲裁等有效手段进行催收,也是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在付款方不积极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支持付款方以背靠背条款拒付,将会导致“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受到了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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