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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须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
二、加装电梯须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一个小知识点,关于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
三、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四、须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老楼加装电梯虽然可以为高楼层住户的出行提供便利,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往往会遭到一、二层低楼层住户的反对,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一、实用性。低楼层住户出行一般不需要使用电梯,加装电梯没有为其带来直接的效益,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二、房价。对于这种多层无电梯的住房,往往一、二层低楼层的房价相对较高,二手房市场热度也高于高楼层,一旦加装电梯,将会改变这种格局,影响低楼层住房在二手房市场的房价。
三、居住体验。电梯所产生的噪音、对采光、通风以及房屋主体结构的担忧,也会对低楼层住户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青岛市现行政策实行的是“一票否决”的方式,即加装电梯需要同单元全部业主同意,便造成了许多小区因为低楼层住户的拒绝而搁浅加装。该政策虽然能够有效的保障全体业主的权益,听取各方意见,但实则上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及立法精神相违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仅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出台最新政策,将原有的“一票否决”修改为“三分之二同意”,有效地规避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因为极少数人的反对,导致加装工作的搁浅。因此,希望青岛也可以吸取上述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现有政策加以修改和完善,根本上解决现有难题。
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通知,对于加装电梯的资金只规定为由业主协商分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往往也容易造成因为比例的分歧,导致方案最终无法通过。建议新规可以借鉴北上广的先进经验,对分摊比例予以明确,做到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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