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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高利贷中高利息的认识常不一致并产生争议,究竟多高的利率才是高利息?司法实践中对高利息是如何界定处理的?笔者将对高利息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高利息约定效力及司法处理做具体分析。
高利息是指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利息,高利贷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收取利息的行为。认定高利贷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或者实际支收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法定最高限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年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法定最高限度,不论当事人意思表示约定一致,还是出借人强加于借款人,因其违反《合同法》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都属于无效行为。
一、高利贷的界限是年利率24%还是36%?
《规定》中有两个年利率上限的规定,即24%和36%,那么高利贷是指超过年利率24%,还是指超过年利率36%?《规定》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称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的自愿履行有效,法院不得反对,但若履行后反悔再提起诉讼请求返还的,法院也不支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里的“不得”是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指《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禁止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36%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高利贷原本具有合理性,即民间借贷利息收益可以略高于实体经济所创造的的平均利润,但不能远离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平均利润来盘剥借款人,《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基础上有可能放款法定最高限度,如果以超过年利率36%为高利贷界限,显然容忍了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高利行为。另外,在约定年利率24%至36%之间,出借人会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先支付利息,然后以借款人自愿支付为由回避诉讼风险;即使借款人没有支付,在诉讼中,只要将24% 至36%之间的年利率主动降至24%以下,就可以回避诉讼风险。
(2)民间借贷年利率高达36%也为有效,就无所谓高利贷了,因为年利率36%远远高于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已经足以达到出借人资本逐利的欲望,那么稍有理智的出借人就不会要求年利率超过36%,进而高利贷的范围将大大缩小,反之,套取银行贷款转贷更加有利可图,这就促使不法之徒敢冒高利转贷之风险谋取非法利益,此类犯罪行为有可能增加。
(3)在民间借贷年利率限度可达36%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将会有所提高,甚至有较大提高。理由是:在资本逐利的主导下,无息或者低息借款已为数不多,而大部分出借人会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机会提高利率并向年利率36%靠拢,追逐利益最大化,大多数借款人之所以借款都因基于用钱,在此情形下不得不接受出借人的利息要求。届时,“利率市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论难以在实践中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提高,这对弱势的借款人是不利的,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在民间借贷领域将成为空话。
二、 法院如何处理高利贷?
高利贷违法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中其他内容的法律效力。《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实施后,涉及高利贷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诉至院的,人民法院在处理高利贷时,依据该《规定》,将判决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高利息的,应当判决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或者直接判决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作为本金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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