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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天来到岛城,游客也纷至沓来。游客、青岛当地的市民在这个季节都喜欢品尝岛城的著名饮料---啤酒。这也是啤酒销售的最好季节。因此,在岛城的大街小巷的各种商家门头、招牌或者门店装潢的醒目位置上,时常会看到使用啤酒商家的注册商标。那么,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这种在门头、招牌或者装潢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家将注册商标用于门头、招牌或者装潢中显然是商业行为,符合前述“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也会使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门头、招牌或者装潢中的注册商标。所以,这是使用商标的行为。
既然是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就要取得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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