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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打破了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借贷的相关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整个借贷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民间借贷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地位如何?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又该如何归责?
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使得法律在适用中出现短板,为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将互联网借贷平台纳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范围。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观我国现存的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各个网贷平台采用不同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居间模式、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因此在其商业模式下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1、居间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居间模式是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居间人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订立借款合同关系的机会,根据双方的需求促使交易完成。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为居间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是:(1)根据《合同法》,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交易双方如实报告。一旦出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平台对出借方、借款方提交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技术匹配,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查、信誉等级评定划分,将出借人的具体信息披露给出借方。(2)平台发现借款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借款需求、真实身份信息、偿还能力等),平台仍为其匹配出借人的,造成出借人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模式下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通过制定相关规则使得借款双方实现合同的目的。平台并不作为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借款合同对其并不具有约束性。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请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支持。
2.担保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所谓担保模式就是在网络借款交易中,在借款人偿还能力存在风险或者出借人认为此次交易风险性较大,但是为保证交易完成平台将自有资金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与出借方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责任承诺书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另外网络借款平台的提供者在网页、广告和其他媒介明确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款交易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的行为,出借人根据平台提供的保证主张清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网络借款平台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应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确认。
3.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债权转让模式是P2P的线下延伸,往往先由与P2P平台高度关联的第三方个人或者P2P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再由第三方个人或者P2P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中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这种由P2P平台提供的债权转让服务的交易模式,实际上是由出借人未偿还的贷款作为还款保障,获得一定比例的净值额度,并在平台上进行再融资。 其实网络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第三方或者P2P平台首先以借款人身份与借款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然后第三方或者P2P平台再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双方形成债权转让关系,再将债权转让的通知告知借款人。即通过债权转让,投资者与借款人成为真正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行认定。在此同时只要借款人未与第三方或者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恶意串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债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一旦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投资者不得向网络借贷平台或者第三方主张清偿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中其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另外现行法律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较少,因此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应充分分析相关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地位,从而对其法律责任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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