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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候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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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车”带来的法律问题

试析“专车”带来的法律问题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李勇  13702201010182977

 

内容摘要:“专车”的出现壮大已经是一种不可逆的潮流,它是互联网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在法律关系的安排上存在多种的选择,会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效果。结合分析“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乘坐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专车、车辆租赁关系、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正文:相信生活在青岛这座城市的朋友们前段时间共同经历过这样一件事。2016615这天早上出门,您会感觉气氛和往日非常不同,到底是哪里不一样哪?很快您会惊奇的发现路上竟然一辆出租车也没有,原来为期5天的全市出租车司机罢运行动开始了。相信大家都能猜测到这次大规模的出租车司机罢运的深层次目的和诉求,至于罢运的孰是孰非,我们就不在这里探讨了。笔者作为一名从业近十年的执业律师,将从本人的专业角度,和大家一起来扒一扒“专车”这个被出租车司机们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的新型事物,所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

何谓“专车”,指网络科技公司(如滴滴、快滴等)推出的打车软件平台,该平台整合汽车所有人(车主)、租赁公司、驾驶员、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收集、传递、资源调配,从而达到打车档次高、服务高端、便捷快速。20148月“专车”横空入市,立即受到消费者欢迎和热棒。大量的私家车开始利用该平台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进行营利性运载,更有甚者一些私家车主直接以此为业。当然舒适整洁、服务周到的私家车肯定要比出租车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乘客“用脚投票”的情况下,原始的出租行业立即败下阵来,就有了上文中提到的各个城市均爆发了不同程度的出租车司机罢运。

存在即合理,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专车”的出现壮大已经是一种不可逆的潮流,它是互联网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商业模式在法律关系的安排上存在多种的选择,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各商业要素整合,会得出不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关系一:车主出车、亲自驾车,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构成出租车服务关系;“专车”通过撮合成这一笔生意,与车主、乘客构成居间服务关系。乘客支付的车费,“专车”代收后,扣除居间服务费,将剩余的钱转付给车主。

法律关系二:车主将车租给乘客,构成车辆租赁关系;车主驾车的行为视为提供代驾服务,与乘客构成雇佣关系;“专车”通过撮合成这笔生意,与车主、乘客构成居间服务关系。乘客支付的费用视为车辆租金和代驾费,“专车”代收后,扣除居间服务费,将剩余的钱转付给车主。

法律关系三:车主出车、亲自驾车,向“专车”的运营企业提供出租车服务,车主与“专车”之间构成出租车服务关系;“专车”再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专车”与乘客之间构成出租车服务关系,这样车主与乘客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了。乘客直接向“专车”支付车费。与前二种法律关系不同,“专车”不存在代收的情况,它与车主之间是结算之前的出租车服务费。

法律关系四:车主将车租给乘客,构成车辆租赁关系;同时向“专车”提供驾车服务,构成雇佣关系;“专车”再向乘客提供代驾服务,也构成雇佣关系,车主与乘客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乘客支付的钱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向车主支付的车辆租金,另一部分是向“专车”支付的代驾费;“专车”向车主支付的钱也由两部分组成,一笔是代收的车辆租金,另一笔是它自己向车主支付的驾车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五:车主将车辆租给“专车”,构成车辆租赁关系;“专车”再将车转租给乘客,也构成车辆租赁关系;车主与乘客之间不构成直接租赁关系。车主向“专车”提供驾车劳务,构成雇佣关系;“专车”再向乘客提供代驾服务,由车主驾车,“专车”与乘客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车主与叫乘客之间不构成直接雇佣关系。乘客支付的钱是向“专车”支付的车辆租金和代驾费,“专车”不是代收;“专车”向车主支付的钱是他们之间的车辆租金和驾车劳务费。二者之间的价差就是“专车”的收入。

分析这么多种法律关系的排列组合,那么“专车”到底是否合法?以及当乘客乘坐“专车”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下笔者就结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合同法》,继续试析以一下。

首先,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非法营运应当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呢?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那么,“车辆租赁关系”加“雇佣关系”的运营模式是否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就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了。

接下来,“专车”通过前文中我们分析的建立“车辆租赁关系”加“雇佣关系”的运营模式,实际上就是客户通过叫车软件平台选择租赁车辆,而车主系客户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雇佣的代驾。笔者认为通过上述运营模式,虽然最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出租行业,但鉴于出租车行业本身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性,该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是可行的。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我们在乘坐一辆“专车”时,实际上发生了双重法律关系。那么,如果发生了由“专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假设乘坐的是出租车,乘客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无论车租车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均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客运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向出租车公司索赔。由于事故车辆通常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要大大高于普通车辆),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至于车辆损失,则由出租车公司自行承担。

而如果乘坐的是 “专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约束。那么,可以认为代驾车主是由客户所雇佣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系客户承租而来,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的相关规定,由于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车辆损失。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则情况将对乘客更为不利。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雇主即“乘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乘客)先行赔偿后,再向雇员(司机)追偿。而对于代驾人本身所受的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乘坐“专车”,乘客有可能基于其雇主的身份,而承担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而这显然是对乘客极其不利的。如果是涉事车辆是租赁公司的营运车辆还好,因营运车辆交纳了相应的运营保险;但如果是登记为非营运的私家车,则该私家车的保险有拒绝理赔的风险可能,乘客的损失将无法得到保障。

20151010,历经近一年的酝酿和起草,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两份征求意见稿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及激烈辩论。如何既包容创新,让专车合法化,同时又对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进行差异化监管,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将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课题,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但考虑到公众出行的权益、整体公共出行效率、日益严峻的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专车”不失为一个将来可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先进思路,应当肯定其存在的价值。                           

注释:

1.  闵杰  《激辩新规:专车合法化背后的监管难题》 《中国新闻周刊》总第731期。

2.  邓文泉  专车和快车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网易科技报道。

              (字数:31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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