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三个词语在合同中的概念却有很大不同,在拟制、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往往因为用词错误而造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定金
定金的履行规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6、587条的规定,定金是当事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合约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以实际支付为成立要件,如果定金没有实际支付,则关于定金的约定不能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运用定金罚则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起到担保和类似违约金的作用。
二、订金
订金的概念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属于习惯用语,一般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与定金不同,订金通常不具有担保性质和类似违约金的功能,法律后果要综合合同内容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无论解除的原因和责任在于哪一方,大部分情况下,收取订金的一方需返还对方支付的订金,也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押金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当双方履约完毕,支付押金一方未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或者合同约定返还押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押金应当全额退还。如果履约过程中支付押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另一方可拒绝归还押金或者按合同约定相应扣除押金。
定金、订金、押金无论在含义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需对此有准确的理解,根据实际情况谨慎措辞或交由专业律师严格审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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