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手机等电子设备来进行沟通,其中微信作为中国最流行的社交应用之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的关注,尤其是关于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首先,偷录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偷偷录音、录像行为是不同的。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是可以采纳的。
而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则与之不同。他人的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偷录行为本就是在法律边缘徘徊,如果将涉及个人隐私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庭审公开或者在公众场合展示,无疑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根据中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盗窃、侮辱、诽谤、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偷录微信聊天记录将涉嫌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刑法的规定外,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根据这些法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获取、传播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的风险。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通过偷录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次,为了婚姻关系中,为了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偷录对方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对方出轨、转移财产等目的,也是需要掌握一定的度。
在离婚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是比较常见的证据。在这类案件中,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相关证据不易取得,另一方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偷录配偶聊天记录,如果涉及到他人,比如第三者(小三)的私密交流,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之间的通信应被视为私密的,并且未经允许擅自录音或录像他人的言行通常是违法的。
但是,相较于诉讼所要保护的利益而言,获取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损害的利益明显弱于前者,且如果取得上述证据后仅用于诉讼举证,未达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上述证据不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并排除利用。
综上所述,偷录他人聊天记录中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或敏感信息内容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在考虑使用这样的证据时,必须慎重对待,不在公开场合展示、宣扬,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利益。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偷录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会被认定为合法行为。比如,法律规定的特定调查、执法行为,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依法采集证据,可能会涉及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但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的来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偷录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并可能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因此,为了维护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
Copyright(c)中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06336号 监督投诉电话:85816883 80920297 85812869 85815637 85813597 传真:0532-858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