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4年7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迅速适用新法第54条,审结了首例“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本案涉及某文化公司因拖欠员工李某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终导致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新《公司法》第54条的适用,即在公司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合法性和具体操作。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法律分析
新法规定的法律基础: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填补了以往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认缴出资期限的便利逃避出资义务。
案件适用性分析:在本案中,某文化公司因拖欠李某工资而被申请强制执行,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李某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新《公司法》第54条的适用条件。因为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债权人李某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张某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期限利益的限制:虽然股东在出资时享有期限利益,但这一利益并非绝对无限制。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将受到限制。本案中,张某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但法院并未采纳其主张。因为在新法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不再受到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李某有权在张某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直接追索股东出资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例“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新《公司法》第5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该案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同时,该案也再次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严肃性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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