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在本质上是一种存在付款周期的信用票据,若企业在付款周期内遇到经营危机,由其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就有可能出现到期拒付的现象。作为电子商票的持票人,基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票据追索权就成了最好的选择。笔者在此梳理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常规风险,并提供简单的指引。
一、行使追索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的持票人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一部分,票据权利仅属于持票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指的是在持票人应当同时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律实质,法定形式指的是持票人手中的票据背书方式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当连续等等,法律实质是指以持票人获取票据必须与直接前手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在获取票据的同时必须支付对价为原则,以赠与、继承等情况为例外。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目前电子商票的法律风险更多地集中在法律实质层面。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直接前提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第二顺位的权利,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必须于到期后十日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被拒后,方可行使追索权。在实践中也存在期前提示付款或者商票到期日当日发起付款请求的现象,这些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但是若被认定为未能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付款请求的,则只能依法要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不能再向各背书人进行追索。
三、行使票据追索权存在法定期限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即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后,获取票据权利,可以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必须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内三个月内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是自然地面向全体票据债务人,而是仅限于被通知的票据债务人。
四、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严格限制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向票据债务人发起追索通知;二是通过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方式追索通知票据债务人;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商业承兑汇票的电子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办理,对于通过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追索是否为有效追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论。
五、追索权诉讼案件的诉讼前准备
由于电子商票一般存在出票人、承兑人和数位背书人,因此在一张商票上可能存在多位票据债务人,各票据债务人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拒不付款的情形,此时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票据追索权。
若持票人认为自己所持电子商票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为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建议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完整保存取得电子商票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商票到期后十日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进行提示付款,一旦显示拒付则首先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发起追索通知,之后再与票据债务人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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