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带货”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分析(王洪祥律师)
“主播带货”即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形式参与某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提供。
2019年是直播电商元年,淘宝官方公布数据显示:淘宝直播2018年实现GMV(注:成交总额,电商行业重要评价指标,包括拍下未付订单金额。)1000亿元,而在2019年,淘宝直播实现GMV突破2000亿元,双十一当天GMV突破200亿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4g技术的广泛普及为“主播带货”这一新销售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最近全球范围新冠疫情客观上也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对消费者来说,“主播带货”好在哪里?一是直观,衣服可以现场穿在主播身上,食品可以现场吃,效果一目了然;二是有一定信任因素,直播地很多直接设在工厂,仓库内,代购商品可以在商场内,加之长时间关注主播,参考评论和弹幕,有群众监督,消费者被骗的几率相对较小,最近甚至出现地方政府领导直播推荐商品的情况,更有说服力。三是价格因素,如果带货量大,往往会有相对不错的折扣。
庞大的销量往往会带来后续产品质量风险:传统渠道购买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商场、饭店近在眼前,消费者追究责任时感觉“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实在沟通无果还可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消协、媒体反映,最后诉诸法律,底气较足。而通过网络电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像实体购物那样直观,大家可能多少会有顾虑。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与实体店购物有很大不同,但电商销售行为仍要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网购产品出现问题,生产者及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但众所周知的是电商渠道购物往往有多个主体参与,那么通过主播带货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直播平台(指网络直播服务的提供者)、电商平台(指网络交易服务的提供者)、甚至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各方履约过程中均为善意的情况下,总的原则是:“平台一般不担责,主播担责看身份。”下面将分类说明:
一、直播平台及电商平台:目前国内交易额较大的直播平台有淘宝、抖音、快手等,除淘宝外,一般均采用自己直播间购物车跳转合作电商平台的模式。针对网购质量问题,直播平台首先会在注册时用户服务协议中与用户做出约定免除责任;购物时跳转至电商平台后,也会有相关用户服务协议免除第三方电商平台责任。用户下载app进行注册使用或用电商平台购物付款后即视为同意该类免责条款。故要求各类平台担责一般较难。
但需注意的是,上述协议并不能免除电商平台所有的法律责任:如平台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注册时提供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实,导致消费者无法依据该注册信息主张合法权利,或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而无法提供的则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由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目前各类电商平台均采用非常严格的商户信息核实制度以规避风险:如不定期联系商户更新注册信息,无法联系最后会终止服务。故正规平台商户名片的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靠的,如出现质量问题即使无法起诉电商平台,据此起诉商户也较为方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另外,在直播中某些主播利用直播平台做宣传,但实际销货渠道是微商形式,或个人app等,此类情况建议消费者购买商品付款前落实清楚商品销售者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备出现纠纷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避免维权无门。
二、各种主播在带货过程中身份较为复杂:可以是商品生产者、商品销售者,也可以是产品或服务代言人。如主播是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则当然应按照本文开始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与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无隶属关系,则主播应兼有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属性,受广告法约束。至于如何甄别还需结合直播时所用账号等方式综合判断。该种情况主播一般不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如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及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存在恶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制作、发布,明知侵权不作为等行为,如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无恶意,如直播平台及主播无法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联系信息,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其先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带货”顺应了目前技术及需求潮流,代表了未来销售模式的发展方向,也为传统实体店提供了新出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领域相关国家立法一定会更加完善,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