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真能免责吗?(王希燕律师)
酒足饭饱乃是自古以来人们对亲朋好友的待客之道,尤其是在朋友聚会、家庭聚会、同学聚会、老乡聚会等这些欢庆的时刻,酒便成了饭桌上必不可少的饮品。近些年来,因为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酒桌上或为热情好客、或为联络感情,频频劝酒、逼酒。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中国劝酒文化博大精深,有时候招架不住不得不喝,饮酒的多少也渐渐成为了衡量同饮者之间感情的砝码,于是在敬酒、劝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强制灌酒的行为,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或酒后出现各种损害,势必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作为受害者家属就会要求同饮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饮酒人出现损害后果,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呢,笔者梳理了一下近几年来的案例,认为同饮者存在以下情形时,需承担责任:
一、同饮者通过言语刺激等方式强迫性的劝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
二、同饮者在明知对方有病不能喝酒或喝酒后会对对方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进行劝酒、倒酒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及因饮酒而发生的危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中,由此产生伤亡后果的;
四、共同饮酒后对饮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
五、明知饮酒者酒后驾车离开,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唆使其驾车的;
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喝酒的人应当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预料,同桌的人也应起到一个劝阻和提醒的义务。
在这种背景下,同饮者提出了聚会喝酒前先签“免责承诺书”、“免责声明书”等协议,但这样的免责协议,除了让聚会这感到不舒服,万一出了意外,该协议真能让同饮者免责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同饮者签订免责条款,由于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同时,根据侵权法第六条、七条的规定,同饮者对于喝酒致死人员如有过错,如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因此,参加聚会先行签订免责条款,同饮者是不可能真正免责的。
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喝酒的人应当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预料,同桌的人也应起到一个劝阻和提醒的义务。大家最好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够饮酒及饮酒的多少,互相之间不要劝酒、斗酒、适可而止。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