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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田会强律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面对疫情,社会各行各业都会受到冲击,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会面临大量因疫情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包括已订立的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产生的法律纠纷。那么因此次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常法律上理解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上述情形的共同特点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在涉及“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的案例中,虽然有少量案例认为曾经的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大部分案例还是认定当年的SARS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调研文章中认为,“SARS从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至少在目前,这种异常事件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借鉴于此,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及管制措施可能倾向于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合同都能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为由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受到疫情以及政府因疫情作出的各种管控措施的影响,以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判断构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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