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相关税务处理(马亮律师)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在全国各地市蔓延,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众志成城,全力支持抗击疫情。
本文笔者梳理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分析疫情期间捐赠几点相关问题。
一、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基本条件。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核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益性捐赠可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捐赠为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依法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正,且本年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1、捐赠为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四条,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除了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2)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公益事业具体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依法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正,且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几点相关问题
1、企业捐赠自产物资如何确定捐赠资产的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2、疫情期间,企业可否定向将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
《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四条,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