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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常见保险解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孙楠律师)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逐年剧增,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4亿人,达4.09亿人,位居世界第一位。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为了迅速的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为了分散肇事者的责任,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俗称交强险或强制险),该项险种的设立在于建立所有机动车团体的风险分担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费后,享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的权利,给受害人及肇事者提供了社会保障,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属性。本文就交强险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为广大车主提供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义务为:

  1、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无论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2千元。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以交强险赔偿的方式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由存在过错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2千元。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无须承担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仍需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总额不超过1.21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

  3、在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对受到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事后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追偿。在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二)法定免赔事由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 ,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2、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失;3、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的财产损失。

  (三)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同时涉及三方:保险公司、受害人、投保人。 如前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进行理赔,但是如果没有投保人提供相应保单,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受害人是无法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

  按照2008年1月10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在无责任赔偿的情形不,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除此外的其他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协助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在理赔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及时报案,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及时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2、在报案时,应当携带如下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受害人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强险条例》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向保险人及交警队报案,避免后期因为协商不成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事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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