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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对策(刘义山律师)
 
[内容摘要]
一,充分运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严把借贷合同订立关。
二,合理运用《合同法》,严把借贷合同履行关。
三,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起诉,及时清收贷款。
[主题词]
信贷  风险防范
[正文]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项目,是其获取经营利润的主要途径,也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如何充分、灵活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是摆在各商业银行面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充分运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严把借贷合同订立关。
首先,要遵循择优供贷、从严管贷、切实收贷的贷款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格身份情况,如注册合法、财务健全、资信良好、管理有效、贷款项目和用途必须核实,支持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以确保贷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目标不正确或不明确,对象不可靠或不明朗的贷款申请坚决予以拒绝。
其次,要严格遵守贷款制度即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要建立合法、规范的贷款程序,避免人情贷、关系贷和越权批准贷款,把好借贷合同订立关。
再次,要尽量减少信用贷款比重,强化担保贷款制度。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对这三种担保的可靠性要进行缜密、细致的调查,对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要认真调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要认真落实清楚,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这样,就为防范信贷风险提前上了一道“安全阀”,切实有效地保全信贷资产。
二、合理运用《合同法》,严把借贷合同履行关。
商业银行要注重完善贷后监督机制,特别是在信用贷款和保证形式担保贷款情形下,对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商业银行对这些制度进行合理运用,可以有效化解信贷风险。
首先,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发放贷款。《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⑶丧失商业信誉;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在信贷实务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后,贷款尚未发放时,或已经分期部分发放时,出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抵押物、质押物无法变现或变现能力低,以致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情形时,但商业银行此时要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便可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否则,反被追究违约责任;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其次,要及时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再次,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银行的撤销权,必须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不得行使;若有正当理由而不知道撤销事由,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起诉,及时清收贷款。
贷款期满后,银行要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若借款人迟迟不归还贷款,要及时起诉;否则,超过两年的时效,银行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所以,银行要及时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起诉诉讼、申请仲裁,及早清收贷款,同时,为防止借款人、保证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款,其他财产及有关证照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查款、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以保全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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