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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一方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隋兵
 借款合同纠纷中一方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

一、案情

叶某与林某是老乡又是多年的朋友,201367日,林某因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向叶某提出借过桥资金75万元,并承诺七日内银行新的贷款发放后全额偿还并额外支付叶某1.5万元作为利息,次日,叶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林某在交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75万元,据叶某讲:因借款期限很短,双方此前经常有资金相互拆借并且都能按时还款,所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像平常一样对借款事由做口头约定。此后,因林某申请的银行贷款因故不能发放,该笔借款迟迟未还,叶某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借款利息1.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解析

本案中原告叶某只有7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再无其他相关证据提供。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仅以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存在资金往来事实,对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因原告方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方律师,庭审中我为被告设定了三个问题提问,

1、被告是否收到过该笔款项?被告答:款确实进了自己账户。

2、该笔款项被告认为是什么用途的款项?被告答:原告偿还被告的供货款。

3、该货款有无供货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的证据?被告答:都是口头约定。

据上述被告答复,我向法庭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方打给被告75万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方提交银行转账凭据举证义务已完成,应推定被告方获取该款为借款事实,被告主张该款为供货款。此时,举证义务转为被告除非被告有足够证据推翻借款的推定,否则,将以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结果。对此,被告方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请法庭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并按照推定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迫使被告以偿还本金75万元,原告方放弃利息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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