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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出口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例—马伟中
 

一起出口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例

    青岛XBQ公司为青岛TM公司加工生产锰钢产品,以供出口至意大利,双方多年业务伙伴,但却因一笔产品质量纠纷闹至法庭,马伟中律师作为被告方XBQ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了以下代理词,从这些代理意见中充分体现出质量纠纷案例中常见的问题和思考:

一、被告所供产品经过了原告验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将所供产品交付给原告时,原告对此验收合格,未提出任何异议。货物交付后,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给原告,该批货物出口过程中经过原告自身检查、海关检查、进出口商检部门检查、船公司检查,层层环节均未发现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合同义务完成。

二、原告对其所主张请求不能出示相关证据。

原告要证明被告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三部分的举证责任必不可少。1、要证明货物发生质量问题的具体事实;2、要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被告过错造成;3、要证明双方有书面合同对质量检验问题有特别约定。但原告对以上任何一个举证环节都没有完成。

1、原告未能举证货物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

被告生产的货物是否真出现了质量问题?有多大范围和程度?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须以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证明。但原告当庭出示的仅是两封电子邮件以及部分图片。那么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是否是真正的进口方?货物瑕疵有多大程度?这些都无从核实。

最关键的问题是,进口方的单方意见并不足采信,因为他是需要付款的利益相关方,进口方无故拒收货物并拒绝付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的事情。被告认为,货物自交付给原告后就完全脱离了被告的控制,关于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应由当地有资质的第三方商检机构来鉴定并出具商检报告,这是主张质量问题所必须的证据。

2、原告不能举证被告对产品生产存在过错。

被告交付货物后,该货物流经原告方、运输方、国外收货方等多方当事人占有,原告不仅要证明出现了质量问题,还要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来自产品固有瑕疵,而不是运输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

由于本案产品是锰钢材料制成,这种金属特性就是极易生锈,如果真出现生锈问题,是被告加工中处理不当造成?还是运输保管中遭遇潮气水汽侵蚀?这是划分责任的关键所在。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对产品生锈问题的原因进行过技术鉴定,也不能证明被告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质量标准之处,既然不能证明被告生产中存在过错,又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锈蚀的可能,又怎么能向被告追究责任呢?

另外,即便完全按原告自己说法来看,货物是出口托运时无锈蚀,而飘洋过海一个月后,到目的港交货时发现生锈,不是显然是运输途中出现问题吗?

3、原被告并无书面合同对产品质保问题有特殊约定。

本案中的业务,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更未对货物质保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原告当庭出示的合同仅为其单方打印盖章的文本,并无被告方签章确认。

不仅如此,原告甚至连曾经将合同草稿送达给被告的证据都无法举出。原告自己所称以电子合同方式发送给被告,但不能出示任何发送记录。

另外在本案管辖权问题的审查过程中,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该合同文本不能成立,进而否定了其中的管辖权条款。据此也能判定,双方对产品质保并无特殊性约定。

综上,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被告生产中存在任何过错;被告的货物已经原告验收合格后接受,因此,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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