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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单放货纠纷的警示—马伟中
 

一起无单放货纠纷的警示

青岛RH集团将一批价值过千万元的货物出口至中东港口,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是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但该批货物在目的港在没见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走。

该起无单放货纠纷一案由马伟中律师承办。在庭审中,马伟中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明确,凯亚公司应以承运人

身份承担法律义务。

本案中,凯亚公司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系承运人身份;RH公司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对方,双方海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非常清楚。

凯亚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安全运输、按托运人指示交货等各项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RH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已无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

本案涉及的出口贸易中,在国外收货人无故拒绝付款赎单之后,RH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多次向凯亚询问货物下落、主张提单项下货物权利,但均拒不答复,置之不理。

   三、凯亚已经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RH公司完成举证义务。

RH公司在目的港实地取证,获知提单项下货物已经被凯亚公司擅自放行;庭审中,已经向法庭提交经过一系列公证和认证的目的港海关清关单、海运提单及银行保函,其中提单号、集装箱号及船名航次均与其签发正本提单记载一致,足以证明:提单项下货物已经被案外人凭保函提取,构成无单放货行为。

在我方律师努力下,本案赢得全部胜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部支持了RH公司的诉请,凯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办理无单放货纠纷的案例中,仍需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才能胜诉:1、必须保留有全套正本提单,不能有任何一份流失。2、必须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不能向贸易相对方提出诉请,否则是重复诉讼,丧失索赔权利。3、放货事实的证据要调查清楚,如果不够充分,应该先主张提货权,在提货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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