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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律师成功案例1
我市某民用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为涉足新产业领域,2009年7月7日与东营某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三套“模块机械”、一套模具,总价233500元,供方在9月30日前负责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模块产品的配方。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付款233500元和由乙方办理的运输费用3800元。2009年8月31日,原告收到乙方发运的产品,但是三套设备只配备两台液压站,缺少一台液压站,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承诺尽快补发一台液压站。9月21日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设备的员工发现其中一台模块机械的两个油缸不能正常工作,9月23日乙方员工返回时,两个油缸同时托运给乙方。
之后,乙方先是找理由拖延、后是拒接电话,至11月10日设备没有安装完毕。
诉 讼 过 程
 本人接受甲方委托后,与甲方商讨确立了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方案。
案件诉讼中,乙方利用当地诉讼的优势,提出两审管辖异议,拖延了5个月时间,扩大了甲方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我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设备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律师则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机械产品购销合同,乙方合同义务是交付机械设备,设备安装不是主要义务,安装过程中甲方不予配合,造成无法安装。针对乙方的答辩,我方代理意见是:设备安装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义务,乙方不履行该义务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安装人员已经撤离,并且是因所供设备无法使用造成;乙方应当对9月30日至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程序中,乙方权衡利弊同意调解,我方略作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乙方派员工在2010年7月15日前到甲方工作现场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模块产品的配方。配齐两个油缸、一个液压站。
2,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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