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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聚律师成功案例2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潍坊市)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事实:1、在啤酒瓶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及栈桥图案等商标;2、在商标上使用了“TSINGLAO”与注册商标“TSINGTAO”仅差“T”这一个字母,与青岛啤酒注册商标构成近似;3、在其商标中突出使用了“QINGDAO”与注册商标“青岛”的读音、含义构成近似。为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举报至潍坊市工商管理局。潍坊市工商管理局对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作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将潍坊市工商管理局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该行政诉讼,并就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侵权的事实及认定侵权的依据进行了答辩及代理意见。
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认为不侵权的主要理由为:1、“青岛啤酒”、“TSINGTAO”是回收的旧啤酒上固有的,且已经在瓶贴上注明“本产品与容器上的文字无关”;2、部份产品是根据与青岛崂醇酒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加工生产的;3、图形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故,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啤公司的代理律师的意见: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侵犯注册商标权作出了如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含义相似。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符合前述法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认定;2、经到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青岛崂醇酒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早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此法律后果;3、经对商标比对,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在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其自己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差甚远,且更接近于青岛啤酒的图案注册商标,与青岛啤酒的图案注册商标相近似,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驳回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件代理人为秦裕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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