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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未成年获轻判
    5名青少年为敲诈他人钱财,在百货商场门前扔炸弹导致周围群众受伤。近日,宝安区法院以犯有“爆炸罪”分别处以5人一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其中一名绰号为“断手”的罪犯,在“骨龄鉴定”中被确定为未成年人而获得从轻处罚。 
    敲诈一百元扔了两炸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10月,“阿七”、“阿柏”、“阿二”、“断手”、“波仔”5人密谋敲诈绰号为“猴子”的林某钱财。他们威胁“猴子”如果不拿出钱来,就用炸药炸断他的手。当年104日晚7时多,“断手”与其同伙5人来到福永镇桥头村江豪百货商场门前,来接收“猴子”交来的钱财。接上头后,“猴子”拿出100元钱交给了“阿二”。5罪犯在商场门前公然敲诈钱财的事情正好被治安员发现,治安员遂将“阿二”扭住,欲送往派出所。为了胁迫治安员放了“阿二”,“阿柏”和“断手”立即返回住所取来两枚土制炸弹,回到商场门前进行威胁,并向商场门前投掷了两枚炸弹,使周围5名群众受伤。同年12月,5名罪犯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五罪犯被抓获归案后,“阿七”等人均自报年龄为20岁左右,但“断手”说自己只有16岁,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请求减轻处罚。为确定“断手”的真实年龄,司法机关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断手”进行“骨龄”鉴定,结论确定其鉴定时骨龄为1516岁。

    骨龄鉴定让主犯之一获轻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罪犯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中“阿柏”和“断手”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断手”在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五被告一至四年的徒刑。主犯之一的“阿柏”获刑四年,主犯之一的未成年人“断手”被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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