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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苑律师所跨部门律师合作改变定性大幅度减刑辩护成功

  就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单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中苑在两次接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单某某提供二审辩护工作。经中苑所律师的努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二审判决中认定单某某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为当事人改变定性成功辩护。

  2018年1月11日,中苑所接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律师作为单某某案二审辩护人,因罪名系涉及金融秩序类犯罪,特指派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王锦主任、赵园园律师及金融业务部孙楠律师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辩护人经研究案卷材料、会见嫌疑人后,向相关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围绕“认定单某某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发表辩护意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一审判决认定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而裁定发回重审。

  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再次判决单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3日再次接受指派,在重审二审开审审理中,从犯罪构成及证据认定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二审判决中认定单某某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重审二审宣判后,单某某家属赠上锦旗:“法律精湛、不负重托”,对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敬业精神、精湛的专业水准以及无私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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