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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王锦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X萍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X萍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北京机场案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孙X萍与董X明、李X萍共谋”、“隐瞒工作性质、实际工作待遇等真相”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由此孙X萍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虚构事实真相的诈骗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孙X萍与董X明、李X萍共谋”,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予以支持。

根据卷宗材料证实,孙X萍与董X明只在北京见过一次面,在场人员还有邓X平、赵X阳。但不论是孙X萍,还是邓X平或赵X阳,均没有提及在此次见面过程中曾经谈论过工作待遇、工作性质等问题,因此不存在孙X萍与董X明“共谋”的情况。而对于李X萍,在学生从北京辞职返回青岛前,孙X萍根本就不知道此人的存在。连李X萍的存在与否都毫不知情,孙玉萍与其“共谋”就成为没有事实根基的空中楼阁!

因此起诉书指控“孙X萍与董X明、李X萍共谋”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完全是主观臆断,该指控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关于孙X萍“隐瞒工作性质、实际工作待遇等真相”的指控,同样没有事实根据,该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学生及家长关于工作性质、工作待遇的陈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以学生及家长的陈述作为认定孙X萍虚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的依据不能成立。

通过对案卷材料中学生和家长的陈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同一个学生、家长以及介绍人对于工资待遇、工作性质的陈述均不相同,而且接受信息一方陈述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通常都比提供信息一方低;同一个介绍人向不同的学生家长介绍的工作待遇、工作性质也截然不同!(详见辩护人制作并提交的孙X萍介绍北京机场安检员工作路线表)

辩护人认为,如果孙X萍意欲行骗,她不可能向介绍人、学生以及家长作出完全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介绍;而学生、家长及介绍人对于工作待遇、工作性质的陈述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一事实证明,学生、家长以及介绍人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并不真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学生和家长为了达到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目的,而肆意夸大了孙X萍介绍的内容,由此学生及家长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在众多学生及家长的陈述中,只有袁X久的陈述较为真实可信,袁X久称“工资4700元,有五险一金”(而告知袁X久信息的林X欣则称工资7—8000元,有五险一金,可转公务员)。袁X久的这一陈述,较之告知袁X久信息的林X欣低一倍!同时袁X久的这一陈述也进一步的证明了其他学生和家长在报案时夸大了孙X萍介绍的内容。

其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孙X萍虚构或者参与虚构了安检员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孙X萍只是将董X明所介绍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如实的转告给学生和家长而已。

虽然董X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明确承认是其将不真实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传递给孙X萍的,但综合案卷中相关的材料,仍能证实董X明是虚假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的信息来源:

一方面,董X明在2012年3月26日、12月1日的笔录中明确承认“我和他们(学生及家长)讲工作后工资是4000余元,后来能涨到7000多,还有五险一金待遇,工资待遇基本赶上公务员了”;3月16日的笔录中则明确承认“没有告诉他们要先干安保,再转成安检员”;12月28日的笔录中又承认告诉孙X萍的内容中有“本科生可以提干”。董X明陈述的上述内容与孙X萍当庭供述向学生及家长介绍的基本一致,即董X明告知孙X萍的即为虚假的信息!

另一方面,韩X楠母亲柳X梅、钟X、袁X、商X父亲商A都证实,曾就安检员工资待遇、工作性质询问过董X明,得到的答复与孙X萍的介绍一致!胡X还证实董X明亲口承诺能够为其办理青岛机场安检员工作。如果孙X萍自己虚构了工资待遇、工作性质,那么在学生和家长向董X明了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孙X萍、董X明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但事实是上述学生和家长均证实董X明介绍的工作待遇、工作性质与孙X萍所讲完全一致。即孙X萍本身并没有对董X明传递的信息进行任何的虚构、夸大,而是如实转告学生和家长。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孙X萍构成诈骗的主观要件——“共谋”并不存在、指控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虚构工资待遇、工作性质”与事实不符,因此指控孙X萍在北京机场案中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关于301医院案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孙X萍“在没有实际办理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李X办理军籍和301医院工作为由实施诈骗”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孙X萍没有实际办理能力”,实属偷换概念。

李X忠、栾X、李X均证实孙X萍向他们介绍的是通过邓X平帮助李X办理301医院工作,孙X萍从未承诺过自己本身具有办理该项事务的能力,因此起诉书以“孙X萍没有实际办理能力”进行指控,与事实不符。如果说邓X平没有能力办理,却向孙X萍作出承诺的话,那么孙X萍和李X等人同样都是被欺骗者,也不应认为孙X萍构成诈骗犯罪。

二、孙X萍从未承诺为李X办理军籍。

根据庭审调查,所谓“办理军籍”一说,完全来源于被害人一方的单方陈述,孙X萍从未承诺为李X办理军籍;至于李X忠在与孙X萍短信中虽曾提到“正式军人编制”,但对此孙X萍也并没有给予确认、承诺,仅仅是回复“收到,放心吧”;而在本案中唯一与被告人、被害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马X丽,其证言中也从未提及“办理军籍”一事。因此起诉书指控孙X萍承诺为李X办理军籍证据不足。

至于庭审中,公诉人一再强调的“301医院必须以军人身份才能入职”的观点,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也未能向法庭提交301医院的书面的入职条件等证据材料,因此这一观点完全是公诉人的自我猜测、臆断,以此认定李X不符合301医院的入职条件、孙X萍“谎称能够办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三、李X最终没有入职301医院,完全是因李X及其家人“自认为”这是一个骗局而未再继续办理,不可归责于孙X萍,更不应以此为由认为孙X萍构成诈骗罪。

李X忠、栾X、李X以及王X成在其陈述中均证实,在孙X萍的联系下李X得以与301医院的有关领导见面并得到了可以办理入职301医院的答复;此后未继续办理则是李X忠、栾X和李X出于“这是一个骗局”、“名额已经确定且没有李X”等没有任何根据的自我猜测。

如果因李X等人自认为是一个骗局而没有继续办理,就径行认定孙X萍“谎称能够办理”,则无异于将当事人的自我认识和判断上升为法律认定!将被害人的指控等同于法律的判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虽然孙X萍通过为他人办理工作而获取利益是不妥当的,但在其办理过程中并没有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任何事实;最终结果的不满意或未能办理成功,或者是因为其过于轻信他人,或者因为请托者因个人原因的自我放弃。因此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指控不能成立。

上述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锦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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