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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李智明律师)

2023-6-14 15:56:39
  法律规定的保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民法典》颁布而废止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保证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实际上就是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突出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基于其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附条件的拒绝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
 
  但法律规定事由出现时,保证人不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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