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2-85810352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王某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学区房一套(以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470万元,原告王某应当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涉案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并将购房款中的二十万元作为尾款,在王某将涉案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后五日内,刘某将该二十万元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王某。
刘某于2021年5月向王某支付购房款450万元,双方于2021年6月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及其亲属均已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但只有王某前夫江某的户口仍在涉案房屋,经多次协商江某拒绝迁出户口。
原告王某认为户口迁出系由户籍部门管理,不属于合同可约定的履行内容。江某非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权对江某设定义务,现江某拒绝迁出户口,非原告王某的过错所致。王某及其亲属均已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被告刘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购房款二十万元。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王某、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双方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刘某预留20万元房款作为王某迁出户口的尾款,并约定该20万元的给付前提是王某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现王某未履行完毕将涉案房屋户口全部迁出的义务,现王某要求刘某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在二手房买卖中,特别是在购买学区房时,户口问题亦应关注。购买过程中应当注意,户口迁出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法院不受理户口迁出的诉请,公安户籍部门也无权强制迁出户口。若出卖人拒绝迁出户口,买受人无法通过司法强制出卖人迁出。
对此,买受人应如何较好地预防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的情况发生呢?
一、买受人在购房前,可提议与出卖人到户籍部门共同核实房产的户籍情况,对于落户人数较多且彼此身份关系复杂的房屋,购买前须谨慎考虑。
二、双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期限,预留尾款,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预留尾款会直接影响出卖人利益,不将户口迁出,就无权收取全额房款。前述案例中,虽然刘某最终未能让涉案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但有权拒付二十万元的尾款(购房款),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己方的损失。
三、双方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条款,若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虽然不受理户口强制迁出事宜,但对于追究违约责任的相关诉请,法院是会受理的。当出卖人迟迟不迁出户口时,适当的违约条款能够让买受人制约出卖人,增加出卖人违约的代价。
中苑官网 | 关于中苑 | 联系中苑
中国青岛山东路10号丁3F(今日商务楼)
监督电话: 85816883 85815637 85813597 85818960 80920297
中苑 版权所有 鲁ICP备06010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