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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切勿小视(王刚律师)

2020-7-11 9:36:10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于2020年2月6日予以印发。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11日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各地司法机关早已纷纷通报了已经查处的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以警示世人。
  2020年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行解读,认为共此次疫情涉及33个罪名。本文仅对其中部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学术探讨,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罪名二十: 滥用职权罪
罪名二十一:玩忽职守罪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警方训诫李文亮等8名医生是否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同学微信群里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冠状病毒感染”的消息,并附有《病毒检测报告》截图作为证明。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发布通报称,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两天后,李文亮收到警方的训诫书,警方认定“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言论,不属实。在此过程中,武汉警方如何进行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果是什么?具体详情并未公布。但根据目前媒体公布经核实的信息来看,李文亮等人并未“造谣”。如果武汉警方在未调查核实或明知调查核实的结果情况下仍对李文亮等人进行训诫,属于滥用职权。同时因他们的通报行为导致武汉市民未能尽早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武汉警方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从而认定李文亮等人“造谣”,那就另当别论了。
2、官员如果知晓疫情传播事实而未采取相应措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的资料,从2020年1月6日武汉两会开幕到1月18日湖北省两会闭幕,期间陆续有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武汉亚心总医院医生、护士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而官方通报是“无新增确诊”。1月6日国家疾控中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1月15日国家疾控中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响应。相关官员对疫情传播的实际情况是否知情?如果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批准武汉市百步亭社区1月19日举办“万人宴”,那真是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了。
 
 罪名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2020年1月20日钟南山明确宣布此次“新冠病毒”人传染人之前,武汉市卫健委在1月11日前的通报都是“未发现明显人传人,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1月16日的通报是“不排除人传人,持续人传人风险低”。 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的领导已经被免职。随着事实的公开和调查的深入,如果查明上述两级官员当时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和传染强度,那么对他们处理可能不仅仅是免职了,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二十三: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新冠病毒”的来源,目前尚不清楚。从“蝙蝠论”到“美国阴谋论”,前段时间各种网传版本真假难辨。也有专家分析此次“新冠病毒”并非纯天然,乃人为设计和泄漏的。本人不懂医学,作为律师觉得在无充实证据情况下,不能妄下结论。所以建议对“新冠病毒”的来源进行调查。无人为过错,告民众之真相;有人为过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罪名二十四:贪污罪
罪名二十五: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个人依职权领取防控物资,涉嫌构成贪污罪。
  前段网络上传播的鄂A×××小车司机到武汉市红十字会临时仓库领取一箱3M口罩视频,多数网民对此认为是领导以权谋私、违反程序。至于事实真相如何,本文不作评价,仅借此事例进行法律分析。如果司机在领导安排下到仓库领取口罩,用途是单位公用,此事应定性为违纪。如果拿回去的口罩仅供领导家庭和亲朋使用,那就涉嫌构成贪污罪了。同样,管理这些物资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将捐赠的部分物资个人领回使用或通过受赠单位将部分物资转归个人家庭和亲朋使用,同样涉嫌构成贪污罪。
 
2、社会公益机构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捐赠物资,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网民根据某公益机构官网公布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部分被捐赠的口罩数量对不上,有4000只口罩不知去向。也有网民发文发图称有部分捐赠物资被个人拿到网上出售。事情真相暂不去讨论,假定社会公益机构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吞捐赠物资,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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