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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如何处理(葛宁律师)

2020-10-14 10:35:27

  甲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外地项目任务,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5000元、8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甲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后双方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冯某返还借款。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该案审理中,冯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

  法院认为, 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预支钱款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的;另一种是劳动者垫付费用,要求单位报销的。如果产生争议因法院对于报销条件、报销标准、费用是否属于因工支出,报销票据的真假等问题无法核实,也没有哪个单位可以对其报销制度和报销票据进行举证。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只能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

  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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