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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那点事(刘广苑律师)

2019-12-30 13:52:15
  奔波多年后终于找到失散的子女、父母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生活中涉及亲子关系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加,继而引发更多关于亲子关系的诉讼。借此小文,与各位分享几个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常识。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一、什么人可以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能是夫妻一方。本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将否认权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驳回起诉。
  二、亲子诉讼应列谁为被告?
  依据具体诉讼请求指向。如夫妻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这时应列夫妻另一方为被告;如果仅是否认亲子关系,抑或将来不让该子女享有继承权,这时可以将子女列为被告。
  三、何种情况下才能启动亲子鉴定?
  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一种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启动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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