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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明
内容摘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内容,企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人格不应一概而论。由于企业不作为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置,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虚假成立的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置,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应由出资人、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关键词:企业 吊销营业执照 处置
正文:
在市场经济交易中,企业法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以及其他主体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经营往来,均是基于对企业法人的资产状况、知名度、业内实力等作为企业信誉同企业发生交易。但在许许多多的交易中,总会发生一些令人不快的事情,总有部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有部分标的物尚未完全交付或款项尚未清结,该公司即不见踪影,债权人多处查询,结果却是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如何规范此类公司在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的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保护合法债权人的难题。
企业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是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对企业(公司)法人的成立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企业解散的原因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吊销执照是强制解散的一种原因,企业解散即是企业退出市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变更、注销后,一定期限内不公告或公告内容与核准内容不实的;不按规定年检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等等。有人认为:“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营业资格的一种标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人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灭。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本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人格不应一概而论。
一、由于企业不作为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置。
此类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成立,实收资本全部到位的公司。《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依法被撤销而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可以说,我国有关法律对企业法人的解散、终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里所规定的均是针对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成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不主动(不作为)清算是这样规定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可以载明:“被吊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这里规定的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若不履行清算义务,则因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即: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权登记等等。清算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登记,至此终止企业(公司)法人资格。上述清算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财产、开办人或股东承担,如此以合法方式对待合法成立的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置。
因为该类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后,若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讼后,法院则判令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当前市场秩序和法律实务中,虚假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若其法人资格还继续存在,必将导致出现更多的企业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不办理企业年检的方式恶意逃遁,如此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也只是解决了企业法人被吊销后的清算具体责任人。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因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若仍要求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由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对合法经营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清算虽作了后续规定,但这也仅限于形式上合法成立的公司。本人认为对通过以形式合法成立的虚假公司,因为在公司成立时起,公司的投资人均是由于资金不足而为进入经营市场,采取自办或由他人代办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在注册资金根本不能到公司帐下而成立公司,其初始就损害了合法进入经营市场的参与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其存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行为。该类公司在被吊销执照后,若其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即便是起诉,也很难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际上,该类公司要么债务缠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早已杳无音讯;要么谎称“自己的投资一分没捞回,公司早已破产”,把自己当作受害者一样。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形成“白条判决”,法院执行也仿佛成为“攻坚战斗”,如此确实有失法律尊严。
将虚假成立的公司与其它合法成立的公司一视同仁,也混淆了公司合法成立与非法成立、清算责任与赔偿责任的界限。为保障从事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司的利益,充分体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人认为对虚报注册资本、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应由出资人、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全部清偿或赔偿责任,以求达到完善企业法人自始至终的规范体制。这样随着国家各部门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监督体制的完善,对恶意成立的公司,在债务未经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普通清算程序。实践中,这种程序制度的执行必定会受到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发挥作用。尤其是目前,在我国公司制度尚不成熟,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尚未健全、到位的条件下,许多中小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本人认为有关法律应做出相应的修改规定,如此方能体现参与市场经营的公平,使企业交易真正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从而净化了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新公司法讲义》赵旭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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