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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法定程序 抵押权不得被撤销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自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是不得随意撤销的。而抵押登记撤销的依据,一是因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人依法同意撤销而撤销;二是经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履行相应程序后撤销。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在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刘某未代钟某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某银行就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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