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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州李某盗窃案
起诉书指控李某在其亲戚所开店内工作时,盗窃价值十几万元的机械配件,如果罪名与犯罪数额成立,则李某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通过阅卷、会见李某,我发现:1.李某是利用在店中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原本在李某控制之下的配件。另外根据民法通则与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应认为是“其他组织”,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起诉书所指控的两批盗窃的配件,李某认为只有第一批和第二批中的很少部分是其非法占有,其余配件乃是其自己开店后通过正规渠道买的。
 另一方面,我发现控方证据链存在一定瑕疵,有部分配件不能被直接证明是李某所非法占有,缺少证据支持。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使本案得到了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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